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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16:41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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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规审发[2005]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渝国税发〔2005〕8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受理(不予受理)回执单

2.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表

3.核定征收纳税人基本情况台账

 





二○○五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未能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方法,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一种征税方法。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税方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第六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划分


纳税人符合第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情况之一的,实行定额征收办法。


纳税人符合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况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当年2月底以前。申请企业包括符合第四条情况之一的企业、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调整核定税额的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未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可以由税务机关直接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设立统一窗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受理(不予受理)回执单”(附件1)。


(二)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表(附件2)一式4份;


2.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3.改变核定征收方式(由定额改为定率或定率改为定额)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4.调整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5.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由纳税人根据申请事项进行具体选择。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审核决定(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表)确定为核定征收的,还应同时确定核定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审核决定分别由区县(市)局、税务所、征收室(厅)、纳税人各留存1份。


(四)审核决定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返回申请受理窗口,做好领取情况登记。纳税人在15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税务机关应将审核决定及时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未提交申请,税务机关直接鉴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将审核决定及时送达纳税人并传递至相关税务部门。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有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及时进行征收鉴定,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三)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对部分行业、亏损企业或规模较小企业搞“一刀切”,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四)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政策宣传,尽可能为申请鉴定的纳税人提供方便。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核定征收纳税人基本情况台账(附件3)的登记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登记工作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核定征收应遵循的原则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将核定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合理核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对纳税人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工作尽量同时进行,用于核定征收的经济指标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经营规模可以从经营场地面积、位置、机器设备数量、员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判定;


(二)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注册资本相当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人工等推算成本或收入核定;

(四)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二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可以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 税 所 得 率 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进行细分和适当调整,每类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级税务部门确定的标准。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在确定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本着简化原则根据适用税率(不包括优惠税率)计算出相应的行业征收率公布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率)。主营项目是指纳税人年度内营业(销售)收入最多的项目,其中同行业的经营项目收入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生产经营规模显著变化的(20%以上);


(五)注册资本显著变化的(20%以上);


(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的耗用量显著变化的(20%以上)。


第十四条 对于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年度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由纳税人根据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第74行“应纳所得税额”、第75行“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第76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第80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年度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定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以按下列规定之一进行纳税申报。


(一)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申报、预缴期限在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申报期限在次年45日内、4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4,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除按定额征收纳税人的方法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选择填写第14行“收入总额合计”或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写第72行“应纳税所得额”、第73行“适用税率”,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应税所得率。实行征收率的,可以不填第72行“应纳税所得额”,将第73“适用税率”改为“征收率”。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核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进行调整。如果有异议的事项经调整不能解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不含两档照顾税率)。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管理事项受理(不予受理)回执单


国税受字〔 〕第 号





你单位关于 年度 管理事项的申请,经我单位审核,资料(不)齐全,现予受理(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在收到受理回执单之日起 工作日后,到我单位领取审批决定。


以下为我单位接受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页数
















































不予受理原因:你单位已有资料:




尚缺资料:


请补齐后一并交我单位受理。


税务机关(公章):


接件人: 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受理单位留存。


附件2


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表


国税鉴字〔〕第 号


单位:元

纳税人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日期




开(结算)户银行及帐号



工商注册日期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经济性质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所核实情况


1

按规定设置账簿情况






其中(1)银行存款日记账






(2)现金日记账






(2)收入明细账






(3)成本明细账






(4)营业费用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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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2005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征信行业协会进行指导。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八)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七)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

(二)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公共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

(四)特别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征集(依法已经公开或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宗教信仰、政治归属;

(二)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和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应当在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及时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具体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保存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 转自湖南在线::http://www.hnol.net/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   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在征集之日已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披露期限的信用信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渭政发[2005)35号 2005年6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已经市政府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渭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2005年1月18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大型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坚持先调查、后论证、再决策的原则,事先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处罚权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讨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处分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汇报上周工作,提出本周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各市长的工作安排和公务活动;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后,按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会签;决定事项关系重大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中、省有关批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八、审签公文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和自下而上、逐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一般不得越级送审。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的各类公文,应退办公室公文处理机构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机关。
  四十九、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到家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需在机关外阅读时,由机要秘书送阅,随阅随退。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放保密文件。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可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确需向市长报告的,事前应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对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陕或3天以上的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渭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的位置,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展情况,并通过年中检查、年末总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编者注:因版面有限,《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待后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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