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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3:00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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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2003年8月1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质检部门在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下,突出重点、主动出击、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推动和保证强剂险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质检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分析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整体情况和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贯彻落实2003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把“厂门”,狠抓源头,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产品,确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在前一阶段全国范围内专项查处6种《目录》内产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集中力量,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查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手持电钻、家用电风扇、空调器等30种产品。(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
  销售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产品生产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便于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目录》内所有产品的进境验证工作,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产品,一律不予报检,不得“以罚代证”。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遵照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的授权范围,切实加强和规范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审核签发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授权范围,放宽免办要求。
  四、各地质检部门可以通过国家认监委和各指定认证机构的公开网站,查询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和企业的相关信息。
  各指定认证机构对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该决定一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地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被暂停或者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的执法检查,严禁企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或者被撤销后,仍在其产品上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并出厂销售或者进口。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行政执法的技术含量较高,各地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强剁隆产品认证专项行政执法工作中去,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地质检部门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要根据确立的执法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案件指导、督办制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宣传执法成果,曝光典型案件。严厉查处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影响恶劣。违法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行政执法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提高产品质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总体部署上来,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合作,统一协调行动;要进一步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宣传攻势,使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自觉做到不出厂、不销售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消费者不购买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全面实施的良好氛围。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所辖地区强剁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检查。要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行政执法成果,不断将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行政执法工作推向深入。
  附件:下一阶段全国范围内重点查处的产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下一阶段全国范围内重点查处的产品目录

  1.电钻(手持式电钻)
  2.电风扇(家用电风扇)
  3.空调器
  4.电热水器(电淋浴器)
  5.室内加热器(电暖气)
  6.真空吸尘器
  7.电熨斗
  8.电磁灶(电磁炉)
  9.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10.微波炉
  11.吸油烟机
  12.液体加热器(电热杯、电火锅)和冷热饮水机
  13.电饭锅
  14.各种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收录机、CDNCD/DVD机)
  15.组合音响
  16.微型电子计算机(台式机、工作站、服务器)、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
  17.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
  18.与计算机联用的显示器
  19.灯具(家用室内台灯、吸顶灯、吊灯)
  20.传真机
  21.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
  22.无绳电话终端(无绳电话机)
  23.移动用户终端(不含小灵通)
    (1)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他终端设备)
    (2)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他终端设备)
  24.汽车
  25.摩托车
  26.汽车安全带
  27.摩托车发动机
  28.汽车安全玻璃
  29.建筑安全玻璃
  30.橡胶避孕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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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 53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是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正确引导地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等地质勘查活动必须根据规划进行部署,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协调与支持,增强地质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能力,拓宽地质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的新领域。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先行作用。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拉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勘单位改革的领导,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改革的途径。研究制定地质勘查领域的配套措施,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促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调整完善,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三批国家职业标
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6-04-01-01 车工

6-04-01-02 铣工

6-04-01-04 磨工

6-04-01-05 镗工

6-04-02-01 铸造工

6-04-02-02 锻造工

6-04-02-06 金属热处理工

6-04-04-01 冷作钣金工

6-04-05-02 涂装工

6-05-02-01 装配钳工

6-05-02-02 工具钳工

6-05-03-03 锅炉设备装配工

6-05-03-04 电机装配工

6-05-04-06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6-06-01-01 机修钳工

6-06-01-02 *摩托车维修工

6-07-06-05 维修电工

6-19-03-05 音响调音员

6-24-01-01 汽车驾驶员

6-26-01-01 化学检验工

6-26-01-08 食品检验工

6-26-01-12 纺织纤维检验工

6-26-01-35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6-01-05-01 井架安装工

6-01-05-02 钻井工

6-01-05-03 固井工

6-01-06-01 油、气井测试工

6-01-06-02 采油工

6-01-06-03 采气工

6-01-06-04 井下作业工

6-01-06-05 天然气净化工

6-01-06-06 油气输送工

6-01-06-07 油气管道保护工

5-99-02-01 沼气生产工

4-01-01-01 营业员

4-01-02-01 营销师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4-01-03-03 中药购销员

4-01-99-01 医药商品购销员

4-01-99-02 中药调剂员

4-02-01-05 冷藏工

4-03-04-01 营养配餐员

4-04-01-01 前厅服务员

4-04-01-02 客房服务员

4-07-10-01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4-07-10-03 照相器材维修工

4-07-10-04 钟表维修工

4-07-12-01 保育员

4-07-12-03 养老护理员

3-01-02-06 制图员

3-03-02-02 话务员

3-03-03-04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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