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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6:17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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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24号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信 息 产 业 部 部 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

  电视机、家用录象机、摄象机、收录机三包责任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家用视听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家用视听商品;

  2.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3.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使用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家用视听商品;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零配件;

  (四)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五)向消费者当面试机、交验修理好的家用视听商品和维修记录;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八)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九)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家用视听商品应随机携带该型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应当符合《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的修理,并在随家用视听商品携带的三包凭证上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向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家用视听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如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一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材料费)。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家用视听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承诺上门服务的,应当免费上门服务。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十二条 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扣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见附件4)、《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见附件5)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三条 家用视听商品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扣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出现本规定《家用视盘机性能故障表》、《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家用扬声器系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因销售者没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更换其它型号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六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四条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的家用视听商品为消费者更换,但是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家用视听商品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和发货票价格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其中应当扣除首次安装时间、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记录中注明,凭此据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家用视听商品。

  第十九条 更换家用视听商品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一条 就近未设修理单位的,由销售者负责三包。消费者可以与销售者协商,或经销售者同意与生产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运输费问题。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家用视听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的;

  (五)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名 称
三包有效期 (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

(日)%

整机
主要部件

家用视盘机

(VCD、超级VCD、 DVD等)


1




2


主轴电机、伺服电机、激光头组件、IC


0.1

家用音频功率放大 器


1


2
功放管、IC、10000μ以上大电容。




0.1

家用扬声器系统(音箱)


1


2


喇叭、分频器


0.1


附件2:

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

家用视听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家用视听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家用视听商品出厂序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件3:

家 用 视 盘 机 性能 故 障 表



序号
名 称
故 障

1
整机
1. 无图象、无声音、图象滚动、失真、扭曲、

颜色不正、雪花大,无法正常收看。

2. 声音严重失真、噪声大,无法正常收听。

播放合格盘片和标准盘片死机。

2
机芯
1. 进出仓不正常。

2.不读盘。

3
解码板
1. 播放CD 、VCD、超级VCD、DVD等盘片时,不正常。

2.不能正常播放明示兼容的盘片。



4


电源
1. 开机电源次级无输出。

2. 电源保险丝连续烧断。

3. 电源变压器烧坏、整流电路烧坏。

4. 滤波电容烧坏、电源开关烧坏。



5


显示屏
1. 显示屏全黑。

2.显示屏显示混乱、字符缺笔画。



6


面板部分
1. 任一功能键失效。

2. 任一插口严重接触不良。

3. 遥控接收部分失效。

7
卡拉OK
1. 话筒音量太小、与伴奏音量不协调。

2.话筒输入无延时或者混响功能失效。

8
环绕声
1.无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环绕声效果。

9
安全
1. 漏电、麻手。

2.由于过热可能引起明火的焦糊味儿。


附件4:

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



序号
名 称
故 障

1
功率末级
1.声音异常,如严重失真、噪声、交流声等。

2.功放管或功放集成电路烧坏。

3.输出变压器烧坏。

4.输出电容烧坏。

2
电源
1.开机后次级无输出。

2.开机后初级保险丝连续烧断。

3.电源变压器烧坏、整流电路烧坏。

4.滤波电容烧坏、电源开关损坏。

3
输入部分
1.插口松动、接触不良。

2.对标准输入信号不能正常输入和切换。

4
输出部分
1.对应正常的输入信号,某一路没有输出。

2.负载正常,但输出保险丝连续烧断。

3.输出插口松动,接触不良。

4.输出经常误保护。

5
环绕声
1.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环绕声效果。

6
显示屏
1.显示屏全黑。

2.显示屏显示混乱、字符缺笔画。



7
面板部分
1.某一按键、指示灯、旋钮失效或损坏。

2.音量调节器转动困难、有明显机械噪声。

3.音量调节器控制失灵。

8
遥控部分
1.遥控接收部分失效 (参照电视机遥控器判断) 。

9
卡拉OK
1.话筒音量太小,与伴奏音量不协调。

2.话筒输入时,无延时、混响功能。

3.噪声大

10
视频部分
1.视频有输入、无输出。

2.视频信号切换失效。

3.图象输出不正常,无法正常收看。

11
收音部分
1.不能正常收音。

2.调频立体声失效。

3.选台记忆功能失效。

12
安全
1.漏电、麻手。

2.由于过热可能引起明火的焦糊味儿。


附件5:

家 用 扬 声 器 系 统 性 能 故 障 表

序号
名 称
故 障

1
外观
1. 箱体开裂、贴皮明显翘起或脱落。

2. 镀层明显锈蚀、起皮、起泡、

3. 漆层明显龟裂、脱落。

2
分频器
1. 分频器未接上或脱落。

2. 电容或其他元器件失效。

3
扬声器单元

(喇叭)
1. 无声。

2. 明显垃圾声、碰圈声、机械声等异常声。

3. 扬声器单元质量引起音圈散圈、断线、纸盆脱胶、磁体脱落。

4
标志
1.极性标识与实物不符。

5
防磁性能
1.中置音箱由于防磁性能不好,摆放在正常使用位置时,造成电视机图象和颜色失真,影响正常收看。

6
有源扬声器系统

(有源音箱)
1.有源音箱放大器部分故障(同附件4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性能故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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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民政部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民发〔2005〕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以来,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重要意义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必经之路,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参与福利事业、兴办福利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化服务。目前,我国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福利机构已经发展到1403家,床位总数达10万余张。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福利事业投资主体和机构种类单一的局面,推动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并极大地促进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福利机构为骨干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1.4亿,占人口总数的10.98%,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1300多万。今后一个时期,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老年人数量和社会化的养老需求将持续增长。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有利于较快地增加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扩大福利事业的覆盖面,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所带来的日益突出的社会福利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社会福利服务对象历来是慈善事业帮助的主要对象。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要大力弘扬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为包括慈善资金在内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投资环境;同时,社会福利事业也是慈善事业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之一,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既是慈善事业的有效实现形式,又可以充分体现慈善事业由政府倡导、社会监督、民间组织运作的特点,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是推进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基本原则

1.坚持非营利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鼓励和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社会办福利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2.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各地要按照建立以国家办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对于社会力量根据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依法兴办的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3.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状况,结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具体政策、条件和程序。

4.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采取多种形式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促进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健康、有序、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优惠政策,抓好政策落实,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

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保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的优惠政策,保证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制定新的优惠政策。

1.各地要将包括社会办福利机构在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2.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3.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4.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5.对社会办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6.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四、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资金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同时,要广开渠道,充分利用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发展社会办福利机构。

1.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并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扶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对于处在建设阶段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按照规模、投资额等,给予相应的资助;对于正式开业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按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也可以在社会办福利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并按当地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2.各类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社会办福利机构改善设施设备条件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的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3.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4.要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开展捐赠,并对捐赠人予以政策优惠。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

1.要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将社会办福利机构纳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并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和设置标准依法审批社会福利机构,使各种所有制的社会福利机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要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管理;要指导社会办福利机构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开展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3.要主动发现和培育典型,对于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社会办福利机构给予表彰,大力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对社会办福利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对未达标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视情予以处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政部


侵占罪诉讼形式之探析

董应平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侵占罪实行的是告诉才处理的诉讼制度。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于侵占罪是否存在公诉形式、其告诉之主体以及被害人诉权的行使、数罪中公诉与自诉之关系等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议,因此我们对此有必要进行一些了解和探讨。
一:国外侵占罪诉权行使之简介
侵占犯罪的诉权是由国家行使还是由公民个人行使,各国刑法规定不一,多数国家刑法对于侵占犯罪的诉权行使并无规定,即对侵占犯罪实行的是国家公诉的形式;但也有一些国家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国家侵占罪诉权的行使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以犯罪严重程度为标准,对严重的侵占犯罪行为不要求告诉处理,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对于犯罪程度较轻则告诉处理,司法机关不主动介入,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权,这以意大利刑法为标准。2、以侵占犯罪的严重性和被害人的身份为标准来确定诉权的行使。这是把犯罪的严重性和当事人身份结合来考虑诉权的行使,如瑞士刑法第141条规定对侵占脱离他人占有之物罪须告诉处理,而对于一般情形普通侵占罪则无须告诉才处理,但对于亲属或家属间犯普通侵占罪的,则仍须告诉才处理。3、以被害人的身份为标准来确定诉权的行使,这以德国刑法典第247条规定为例:“盗窃或侵占家属、监护人的财物,或被害人与行为人同居一室的,告诉乃论”。其他的情形则由国家行使诉权。韩国刑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从以上三种情形看,这些国家并非对侵占犯罪都要求告诉才处理,而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告诉才处理由当事人行使诉权,或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①。
二:我国刑法对侵占罪诉权行使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犯侵占罪告诉才处理。这在诉权的行使上一概赋予当事人与国外许多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别。侵占罪是96新刑法增设新罪名,79刑法规定了四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都是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犯罪。96刑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将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一种突破,这是基于侵占罪不同于其它财产犯罪,侵占犯罪的对象在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前已由行为人占有,侵权人较明确,被害人无须借助侦查手段即可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侵占犯罪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将诉权赋予被害人,被害人根据不同情形是否行使诉权,从而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维护团结,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告诉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告诉才处理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
根椐98条之规定,侵占罪告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而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是告诉的主体。(这里我们为了简便起见把告诉的主体称为告诉权人)对于那些近亲属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告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之外不能受理,他们不是本罪告诉的主体,他们的这种“告诉”只不过是向司法机关反映有关案件情况,不能启动诉讼。
这里我们应当明确对于人民检察院告诉的情况是公诉亦或是自诉案件,有学者认为在人民检察院告诉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不是被害人,而是以国家的名义在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这种以国家告诉的犯罪只能是公诉案件②。笔者持不同的看法,认为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告诉的仍为自诉案件,其理由如下:(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四种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是将侵占罪列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根据刑法第98条之规定,在被害人因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仍属告诉才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告诉的为自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即为公诉之说。这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案件仍然属刑诉法第170条之一款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适用自诉程序。(2)人民检察院的告诉其实质是替被害人告诉,在被害人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代为告诉,称之为担当自诉。自诉案件不因检察院之担当自诉就变成了公诉,检察机关亦非代替自诉人自为当事人。在这里,设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障那些因受到强制、威吓而使自诉权无法行使的被害人,而不是对当事人自诉权的取代,一旦当事人从不利状态脱离,能够表达诉求,检察机关应当将诉权交给被害人而退出诉讼。(3)我们认为此种情形适用自诉较公诉更符合立法本意。本罪适用告诉才处理制度是基于侵占罪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间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赋于被害人自诉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若适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撤回自诉等诉讼权利则不能享用,无疑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剥夺,适用公诉程序有违立法之初衷.(4)司法实践中有检察机关对侵占罪提起公诉的案例,因而有学者把它作为侵占罪存在公诉案件的理由。为了规范该罪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曾在1999年第1期《刑事审判参考》中评析王严占侵占案时指出,“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他人遗忘物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审判,是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引以为戒”。③这表明司法实际中将侵占罪作为公诉案件审理,是不正确的。侵占案件起诉与否,是自诉人的权利,自诉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
四:告诉的对象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财产被侵占向那些机关告诉,我们认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向司法机关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部门进行告诉,一旦进行告诉即视为已告诉,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侵占罪共同犯罪的告诉问题
侵占罪亦存在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侵占罪告诉的主体可以将共同侵占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亦可只只将其中一个或几个进行告诉。这里司法机关只能对被告诉的侵占行为人进行处罚,而对于未被告诉的侵占行为人不得列为被告,进行处罚。
六:被侵占财产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被害人的有无告诉权问题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可见,侵占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构成侵占罪。对于那些被侵占的财产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被害人有无诉权的问题,尤为值得注意。我们认为这里应当分为两种情形:(1)侵占行为人侵占的是一个或几个被害人的财产,但被侵占的财产总和尚为达到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侵占行为人其行为尚未构成侵占罪,故被害人无告诉权。(2)当侵占行为人侵占一个或几个被害人的财产时,被侵占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被害人的诉权问题显得较复杂。我们认为只要被害人中主张告诉的被害人被侵占的财产总值达到数额较大,即主张告诉的被害人享有告诉权。尽管其中有一个或几个被害人被侵占的财产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他们都有告诉权,。这里我们应分清楚,那些被侵占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被害人,享有完全的诉权,而对于那些被侵占的财产未及数额较大的被害人亦享有诉权,但其诉权的行使须与其他的被害人一起行使,所以其享有的诉权并不完整。若主张告诉的被害人告诉被侵占的财产未达到数额 较大,尽管侵占行为人侵占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亦因被告诉的财产未达到数额 较大而使被害人不享有诉权。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因其中一个或几个被害人不告诉或撤回告诉而丧失诉权。
我们主张这部分被害人有诉权是因为:(1)侵占罪规定被侵占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显然包括侵占行为人侵占一个或几个被害人的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情形,而不仅限于一个被害人。只要他们主张告诉的,又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我国刑法虽未对侵占数额计算象贪污、盗窃等犯罪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如刑法规定对贪污未作处理的,可以累计算。我们认为对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犯罪数额的计算 ,应以被害人告诉的而司法机关认定的数额累计计算,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即可处罚。当然这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限(3)这部分被害人若因其被侵占的财产数额未达到较大,而不赋予其告诉权,则因为其不享有诉权导致只能处罚侵占单个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那种单个侵占数额达不到较大但侵占次数多、侵占财产总额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行为而无法处罚,这无疑是放纵犯罪。因而赋予这部分被害人诉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打击犯罪的需要。
七:共有财产中共有人的告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两种不同的共有关系在本罪中因财产被侵占的,各共有权人的告诉权有所不同。按份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各共有人按照其的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所有权只有一个。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这里的权利应当包括诉权。因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其告诉的主体也只有一个。这一权利是否行使应以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的主张来决定诉权的行使。各共有人不单独享有诉权,而只能在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主张,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行使诉权。
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由于共同共有权人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物也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也只有一个告诉的主体,但由于共有关系的当事人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有权人之一提起诉讼,即可认为是全体共有人提起诉讼。
八:数罪情形下的公诉与自诉之协调
行为人在犯侵占罪的同时,由于其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犯罪,这可按实质的一罪和实质的数罪两种情况
实质上的一罪即是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过程,其手段行为和方法和方法行为又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即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我国刑法理论对牵连犯和吸收犯处理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数罪并罚的,从一重罪处理。由于本罪系告诉才处理,因而如何从一重处理较其它犯罪有所不同,其诉权按以下情形行使:(1)其它犯罪为公诉犯罪且比侵占罪的法定刑重,则应对行为人以较重的公诉罪名处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行使诉权。被害人对于侵占罪的告诉权则因该行为定为公诉犯罪而被吸收。此时被害人享有公诉案件被害人所有的诉讼权利。(2)其它犯罪亦为告诉才处里的案件,笔者认为因二者均为自诉案件诉权的行使在于告诉权人。对于案件的定性,应以告诉权人自诉之罪名定罪。告诉权人按自诉之轻罪告诉的则按轻罪处理;告诉权人按自诉之重罪告诉的,按重罪处罚;我们认为这并不对刑法理论对牵连犯和吸收犯处理的从一重罪处理原则产生冲突。因告诉之权在于被害人,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害人人按自诉之轻罪告诉的或告诉重罪的,均体现其权利及其惩罚犯罪人之要求,符合本条立法之精神。若告诉权人就这一整体行为告诉的,则应按重罪来处罚。(3)侵占罪的法定刑较其他公诉犯罪的法定刑重,这种情况下按重罪即侵占罪来处理。当被害人提起自诉,由于侵占行为人的得到应有的处罚,因而公诉机关也无须提起公诉,否则则是对被害人诉权的侵犯。被害人因某种原因而放弃告诉的,此时公诉机关能否提起公诉?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可以提起公诉,因被害人放弃告诉权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体现。公诉机关行使诉权并不因此侵犯被害人之诉权,其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其惩罚犯罪的职责所在,当然公诉的罪名只能是较轻的公诉的罪名。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后,被害人不能对行为人的侵占罪再行告诉。
实质的数罪即数罪并罚情形下诉权的行使:此种情形公诉权不受影响,只要存在公诉犯罪,就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其诉权是否行使在于自己。若被害人不告诉的,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只能对公诉的罪名处罚。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向司法机关告诉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被害人的告诉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提起公诉之后,亦或是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只要是追诉时效内,就可以行使诉权。④
九:告诉才处理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犯罪告诉才处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也有其不足和应完善的一面:
1、侵占罪中赋予被害人诉权,但这一享有主体的范围没有任何限制,不区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亲疏,一概适用告诉才处理,没有很好的体现立法时设立本罪基于侵占罪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被害人与侵占行为人之间身份的特点,而规定本罪这一特别的告诉制度。我们要改变过去地规定,将告诉才处理仅适用与被害人有一定的亲近关系人的侵占行为人,在这一特定的范围内适用告诉才处理,否则则由国家提起公诉。这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中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犯盗窃案件处理的思想可参考,即在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犯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其它情形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制度。
2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其它四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不一致,后四种犯罪我国刑法无一例外都有例外的规定即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如侮辱罪诽谤罪须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一般情形适用告诉才处理,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这四种犯罪在情节严重或危害大时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制度,而侵占罪却一律适用告诉才处理制度,没有例外的规定。对于那些情节严重或危害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占犯罪仅赋予当事人诉权,当事人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则无能为力,显然有其不足。因而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以后的立法修改时应将犯罪情节严重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占犯罪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制度,将由国家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适用公诉程序。⑤
3:本罪一律适用告诉才处理制度,即侵占犯罪是自诉案件,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按其职能分工一般不能接介入案件的侦查。侵占犯罪虽然较其它犯罪证据好收集,但也有一些侵占案件难以取证如侵占遗忘物或埋藏物的侵占案,仅靠被害人往往难以找到侵占行为人,其它的一些证据也因这种或那种原因被害人无法收集,最终以至案件无法处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一概排除了公安机关侦查介入有其不足,因而我们可考虑在需要侦查的案件中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一定的请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权利。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公安机关的介入并不导致案件性质的改变。案件仍然是自诉案件,是否提起诉讼在于告诉人。
综上笔者认为,可将侵占罪告诉制度作以下完善即将刑法第270条第3款修改为:亲属及家庭成员间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犯罪情节严重,严重危害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款罪中需要侦查的,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侦查。
注:
1:参见赵秉志、刘志伟《各国侵占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载于《刑事法学》2000年第5期
2 :参见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第139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1)期
4:参见 臧冬斌 逄锦温《侵占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95-96页
5:参见夏朝晖《论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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