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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8:46:04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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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7号

关于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落到实处,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地方政府要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重点是日常性的安全监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哪一级政府主管的煤矿,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煤矿安全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政府领导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也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肩负起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责任。

  二、高度重视,落实部门职责。地方监管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等。根据国务院赋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六项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落实部门职责。

  三、落实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能够独立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在装备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保证,形成省、市、县、乡四级煤矿安全监管网络。要注重抓好监管队伍建设,把懂技术、有经验、有责任心的人员吸收到煤矿安全监管队伍中来,形成责权明确、监管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真正把地方监管的职责落到实处。

  四、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防治措施。各地要把煤矿瓦斯治理,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开展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为加强日常性监督检查执法,省级政府要建立领导联系重点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向45户重点煤矿企业派驻安全督导组;地(市)、县也要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控煤矿,并派驻安全督导组。要积极探索和实施多种有效的监管形式,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切实层层落实下去。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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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的通知

淮府办[2006]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

  为了促进我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制安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的指导意见》精神,并结合我市小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就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出以下规定。
  一、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次数
  各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2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个,其中夜班不少于7个;支部书记(女性除外)、经营矿长、工会主席每月下井不少于8个,其中夜班不少于2个。不在煤矿生产经营管理层任职的煤矿出资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个。
  二、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每人小煤矿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煤矿主值班人员值班的前一个班,一定要深入井下,了解和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规定,由各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市煤炭产销公司的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探放水、过断层、处理重大隐患等关键时期,公司的负责人员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三、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指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考核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上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各煤矿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经济收入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各煤矿每月都要张榜公布有关人员下井带班的次数、井下发现问题及处理问题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大监管力度
  各产煤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由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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